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就业服务 就业问答 正文

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作者:时间:2015-03-31点击数:

一、现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1、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1999]2号和人事部人颁发的[1999]1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市,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和考试录用等各种措施,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

2、特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什么?

1)委培生、定向生的就业政策: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2)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享受师范\农林\民族\航运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4)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认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5)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能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时,原则上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6)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

3、山东毕业生跨地市、跨省、跨系统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就业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方针,原则上不受行业和区域限制。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按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地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2)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

3)毕业生到省直、部队、中央驻鲁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应由接收单位到省人事厅鉴证。

4、落户限制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是否已解除?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凳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二、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1、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a.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b.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c.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证工本费。

d.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e.劳保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f.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g.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h.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厅、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2、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将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3、山东省有哪些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山东省要求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国有企业(单位)在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倾斜。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选贷款贴息。

2)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山东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3)山东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也进一步放宽。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其他设区城市今后将取消落户限制,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回原籍落户。

4)建立人才投身基层导向机制,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招考。要为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要通过安排一定职位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县、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通过安排一定职位专门面向这些毕业生招考,或通过考试加分等办法,向这部分人员倾斜。还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大学生就业。